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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记账:用不征税收入买设备,相关进项税额是否影响所得税计算

用不征税收入购买设备,对应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结合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来分析。


案例


甲公司2021年取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性资金113万元,随即使用该笔资金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该企业支付113万元的款项后,财政性资金即使用完毕。甲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5年内折旧完毕。此项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分析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政策规定,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若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可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此时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由于该笔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甲公司如果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那么,在取得财政性资金当年,应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甲企业在5年内进行折旧。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提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公司须在后续的5年内,分别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两种情形


在上述案例中,假设除该项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外,甲企业2021年~2025年的利润总额共计500万元,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抵扣,将直接影响后续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全额支出购买资产价税合计113万元,该资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资产全额折旧完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在会计上确认收入113万元,同时纳税调减113万元;购入固定资产并确认固定资产原值113万元,且据此全额计提了折旧,会计上应确认支出113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5年共应纳税调增113万元。调整后,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全额支出购买资产价税合计11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资产全额折旧完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到113万元财政性资金,在会计上确认收入113万元,同时纳税调减113万元;购入固定资产并确认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且据此全额计提了折旧,会计上确认支出100万元。此时,5年应按1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才符合不征税收入“收入不计税,支出不扣除”的原则,如果按113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则会造成多纳税。


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甲公司该项固定资产对应的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既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支出,也不构成资产的原值参与计提折旧或摊销。换句话说,相应的进项税额没有参与税前扣除,自然也就无须纳税调整。


处理建议


笔者认为,在进行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纳税调整时,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对已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未支出又未归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应按未使用的资金余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二是对已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已支出部分需对应纳税调整的,无须考虑是否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素,不按已支付金额纳税调整,而应当按已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或折旧摊销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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