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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度。

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等食品贮存场所(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在申请时应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网店链接地址、食品经营流程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在线申报→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受理(2个工作日)→市食药监局餐饮食品监管科审核(16个工作日):(包括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现场核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送达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收费标准

不收费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实施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地点

上海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 (1)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50,下午14:30--17:50(夏季15:00—18:50)。(2)网上提交时间:时间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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